劳动法只能损一方保一方吗? 再贴一遍我的“善意的恶法”---我懒得理睬完全的无知 谩骂则删除

默认分类   2008-05-14 22:27   阅读3847   评论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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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过许多文章了,现在还要解释。真可怜呀,有些网友义愤填膺要为工人们说话,可他们压根不知道这部法律长期而言会多么损害劳工的利益呢。哪怕稍许知道一些经济学,也不至于如此以自己的无知当作根据吧?这部法律的要害是它实际上(假如严格执行的话)在替企业决定雇佣什么人和不雇佣什么人。如果你们这样喜欢中央计划经济,你们就应去北朝鲜生活一年——就当作是志愿者吧。你们以为我没有吃过苦吗?可笑!以前写的一篇文章,也贴在这里,供“无知”阅读。

关键是,这是一部荒唐的法律,它怎么会通过了?至今没有人来解释。这些立法者和支持者仅仅告诉我们为什么需要立法,以及为什么需要一部好法,但没有人告诉我们为什么通过了这样一部糟糕的法。

劳动法只能损一方保一方吗?

《财经网》   [ 05-14 17:12 ]

唐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企业主和劳动者都有利

  【背景】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对条例草案发表意见的截止日期为5月20日。
  条例草案共分五章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这些也正是《劳动合同法》当中争议较为集中的内容。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引发了激烈争议,因此,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自2007年下半年就开始启动,并始终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期间,牵头起草“草案”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多次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也许是因为争议激烈,其颁布的日期也由传说的今年春节前后一再推迟。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担心,公众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可能陷入误区。他认为,《劳动合同法》不应该被理解为只“保护”劳动关系中某一方的利益,更不能说是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来达到“保护”的目的,这部法律是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家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法律规定。
  他说,现在社会上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种种争论,实际上可能都不无偏颇,这也许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对“法治”的理解相关。强调“以法治国”的先秦法家主张“重刑主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造就了国人一个由来已久的认识误区:似乎立法就是专门针对某一特定社会阶层或社会群体,尤其是为了要惩罚其某种“恶行”的。而现代社会中的立法,其本质是规定法律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其实现,而“在法律面前”,利益相关的各方是“人人平等”的。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家和劳动者双方对相互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一旦作出抉择,就必须按“市场”的游戏规则签订合同,以保证在合同期内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
  他回顾说,上世纪80年代,农民工开始进入城市,中国最初的劳动力市场就是由他们创建的。因为中国8亿多劳动年龄人口的客观存在,使劳动力市场成为企业主说了算的买方市场。但是,随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的选择多了,从在当地企业间频繁“跳槽”,近年来发展为区域间的转移,一些地方闹起了“民工荒”。这说明,以前那种绝对的买方市场已经进入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变化过程。在这样的社会脉络中,企业发展需要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劳动者及其家庭则需要有可预期的未来生活,所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对企业主和劳动者都有利,《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出台的。
  在今年“两会”期间,企业家张茵在谈到《劳动合同法》时,几次提到“双刃剑”,对此,唐钧认为,其实,几乎所有的社会政策都是这样。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似乎是对企业的约束,但“民工荒”再发展下去,可能长期合同反倒对企业主有利了。认识到这个问题,企业主应该认真地与代表工人的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双方通过对话、交流、沟通和互动,把利益诉求摆到桌面上,然后再进行协商和必要的妥协,在这样的基础上签订的才是有效的合同,这样的合同承载的才是和谐劳动关系。这应该才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

 

善意的恶法

汪丁丁

 

      在现实世界里,如果法律将多数公民置于“不合法”状态从而执法者有充足理由随意挑选惩戒对象,我们就说这法律是“恶法”,并且还有“恶法非法”之说。如果立法的初衷是要增进多数公民的长远利益而立法的结果却损害了多数公民的长远利益,这样的法,可称为“善意的恶法”。对于善意的恶法,用得上毛泽东的判断:那些诚恳地为患者治病却总是治死患者的医生,不论他们多么诚恳,毕竟还是恶医而非良医。

      如今,我们中国人有了一部这样的法律,它被诚恳的立法者称为“劳动合同法”——为增进劳动者的长远利益而订立,为改善中国经济结构而订立,为保护弱势群体而订立。可是立法者们似乎从来没有回答甚至头脑最简单的经济学家的询问——我马上会表明,这类最简单的询问恰好成为对这部劳动合同法的致命批评。

      这一法律的致命败笔在于它试图越俎代庖地为雇主与雇员签订长期合约——仅仅根据“年工”(tenure)这一项参数。且不说雇员是否愿意签订这样的长期合约,仅就劳动力的需求者而言,这样的法律已堪称“愚蠢”。在简化的微观分析框架内,让我们假设一名劳动者的长期劳动力供给方案S,是他根据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条件所能够预期的长期回报率W的函数。类似地,劳动力的需求方案D,也是W的函数。假设这样的S与D的交点所对应的是均衡的长期回报率。假如这部劳动合同法确实反映了立法者意图——以法律方式提高具有足够年工的劳动者的长期回报率,那么,W的这一预期的增长将诱使这名劳动者增加长期劳动供给——也即沿供给曲线S向右上方移动。另一方面,劳动力的潜在购买者,因为W的预期的增长,沿着需求曲线D向左上方移动。这两方面的联合作用,对应于增长了的W,将产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缺口——也被称为“失业”。

      这一增加了的失业率,只是预期中的长期行为的短期后果。在长期视角下,雇主享有极大的灵活性——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例如,他们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约、变相降低劳动福利、以及赎买地方政府并获得特殊政策的保护等途径来恢复法律对均衡价格的扭曲。对劳动力的长期回报率而言,假设在法律扭曲价格信号W之前的劳动报酬是年工的递增函数,那么,在法律扭曲价格信号W之后,劳动报酬作为年工的递增函数将表现出更大的斜率——对应于不足以订立长期合同的年工的W远低于法律颁布前的水平,对应于足以订立长期合同的年工的W则远高于法律颁布前的水平。

      可是我们知道,劳动者通常偏好于规避风险。这一偏好意味着,假如劳动的平均回报率在劳动年龄时段内保持不变,那么,劳动的长期回报率在这一时段内的变动幅度越大,劳动者感受到的确定性幸福的程度就越小。关于消费行为的生命周期理论也早就揭示了这一基本原理:人类总是更喜欢稳定的收入和消费。极端而言,哪怕你晚年将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你也不愿意为此而在童年就被饿死。

      我们在这里嘲讽的这部法律的制订者们,至今没有能力对上述的最简单的经济学疑问给出那怕是最粗陋的回答。他们在公开答辩时口口声声说他们的初衷是为着增进劳动者的幸福,他们信誓旦旦地保证(但从未经过经济学论证):这部法律的实施与上述的经济学判断恰好相反,短期而言不会增加失业率,长期而言不会降低劳动者的收入。他们的行为让我们想到现在充斥着我们耳朵和眼睛的那些同样诚恳的说教——其情切切,令人泪下。被这样的诚恳感动,我们当然相信他们的善意。不过,经济学家的询问,尤其是最简单的询问,往往反映着最无情的经济规律。惟其如此,经济学被称为“社会物理学”。换句话说,我们相信他们的善意,但我们更相信任何违背“社会物理学”基本原理的善意都将遭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我曾撰文嘲讽我们的政府,说它尚未摆脱“身份幻觉”——它自以为仍如革命战争时期那样代表广大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从而它很容易陷入“人格分裂症”——它试图杜绝任何不通过政府进行的劳动者自发组织的讨价还价行动,同时,它又试图防止资产者从劳动者的无组织状态中榨取剩余价值。于是,我们有了这样一部愚蠢的法律。

正确的治疗办法是承认:政府不再有能力代表任何群体的利益。虽然,它常可被特殊利益群体挟持。在如此承认之后,它应当允许每一群体寻求自身利益的政治代表并为此而有代表自身利益的政治组织及其政治活动。基于这样的政治对话,社会矛盾很可能得到更正当的解决。在我看来,这是无法回避的发展趋势——伴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增加的政治趋势,迄今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民族特殊到居然能够回避这一政治趋势。

      我们知道,官僚主义泛滥至今,我们的党和政府能否保持哪怕最低限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是一个问题,一个关乎存亡的问题。其实,就在我们这样询问的时候,我们知道,在党和政府的许多部门原本要解决最紧迫问题的那些会议上,部门主要领导人匆忙来读早已写就的发言稿之后便扬长而去——他们太忙于“赶场子”,哪里有时间听取“下面”的看法?多年熏染于这样的政治文化,试问我们的部委官员们,哪一个人可能知道真实的问题?可悲的,正是这样的“集体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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